(2015)镜民二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科淼安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华顺劳务有限公司、董涛、凌显武、章玉英、胡潇海、凌小倩、凌显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326号原告: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宏祥。委托代理人:戴娘军,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胡琳,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被告:安徽科焱安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凌显武。被告:南陵县华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凌显峰。被告:董涛,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凌显武,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章玉英,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胡潇海,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凌小倩,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凌显武之女。被告:凌显峰,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凌显武之兄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科淼安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华顺劳务有限公司、董涛、凌显武、章玉英、胡潇海、凌小倩、凌显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六被告所有的财产在价值67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凌显峰在南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100万股权予以查封、冻结;二、对安徽科焱安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在1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三、对安徽科焱安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四、对胡潇海所有的位于渡春花园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五、对凌显峰所有的长江长现代城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六、对凌显武、章玉英所有的长江长现代城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七、对凌显武、章玉英所有的长江长现代城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八、对凌显武、章玉英所有的柏庄丽城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九、对凌显峰所有的南陵县时代广场的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玲莉提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