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中玉、张玉琴与张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中玉,张玉琴,张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保字第24-1号申请人:张中玉,男,1937年7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张玉琴,男,1938年1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弓玉凤,女,1969年1月3日,汉族。被申请人:张豪,男,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惠民保字第2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反担保金3250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所有车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豪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的肇事车辆豫A5XX**号十通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保全价值325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建华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