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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顾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64号原告:顾某,女,198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某,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光存,系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马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