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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刁瑞利、刁海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勇,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瑞利,男,汉族。被告刁海龙,男,汉族。原告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刁瑞利、刁海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焦秋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刁海龙下落不明,于2014年12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焦秋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文国、袁宏新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诺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勇、被告刁瑞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刁海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诺汽车销售公司诉称,刁瑞利于2010年6月26日前,在原告处购买车牌号为陕B033**的汽车一辆进行经营。同时欠下一笔购车款并书写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了欠款数额、还款期限及刁海龙为担保人等内容。之后刁瑞利归还了部分车款共计58000元。2012年11月1日刁瑞利又承诺当年12月底至2013年全部还清剩余车款。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全部欠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车款1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刁瑞利辩称,原告陈述支付了58000元车款不对,实际已支付车款数额为78000元。XX有两万元押金,我给了金诺汽车销售公司原经理张华,张华给了XX,没有走账。陕B033**号车车户在原告处,该车没有办营运证等手续,原告承诺给我办理营运手续,但现在一直未办理,我不同意付车款。刁海龙未答辩,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0年,刁瑞利从XX处购买陕B033**号车一辆,该车系XX从金诺汽车销售公司所购。2010年6月26日刁瑞利向金诺汽车销售公司书写还款计划承诺书一份,载明“据XX承诺书,我刁瑞利于2010年6月26日正式接受经营陕B033**号车并承担该车在金诺公司的所有欠款壹拾捌万元整还款义务······”,该还款计划承诺书载明了还款期限及方式,还载明刁海龙自愿以其个人名下的宅基地及房产为其父刁瑞利抵押担保。2012年11月1日刁瑞利在还款计划承诺书上手写“今年12月底还一部分,余款在2013年还清”。金诺汽车销售公司已将车辆交于刁瑞利,刁瑞利已支付金诺汽车销售公司车款58000元。现刁瑞利尚欠金诺汽车销售公司122000元车款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还款计划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XX从金诺汽车销售公司购买陕B033**号车,之后又将该车转让给刁瑞利,刁瑞利向金诺汽车销售公司书写还款计划承诺书一份,承诺同意承担该车在金诺汽车销售公司的所有欠款的还款义务。金诺汽车销售公司也同意刁瑞利承担还款义务,并且已将陕B033**号车交于刁瑞利。刁瑞利应按约定支付购车款。现刁瑞利未按约定给付购车款,显属违约。刁瑞利辩称其已支付车款是78000元,不是原告陈述的58000元,原告少计算了20000元。且金诺汽车销售公司承诺办理车辆营运手续,但一直未办理。但本案在审理中,刁瑞利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归还车款为78000元,且原告表示会配合刁瑞利办理车辆有关手续,因此,刁瑞利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金诺汽车销售公司请求刁瑞利支付下剩的122000元车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中,金诺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还款计划承诺书上载明刁海龙自愿以其个人名下的宅基地及房产为其父刁瑞利抵押担保,请求刁海龙与刁瑞利共同偿还下欠的车款。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还款计划承诺书载明的抵押担保不成立,金诺汽车销售公司请求刁海龙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刁瑞利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欠车款122000元;二、驳回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刁海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3元,公告费560元,由刁瑞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秋景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