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诉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桂祥与赵培培、尚华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桂祥,赵培培,尚华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356号申请人孙桂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光友,居民。被申请人赵培培,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人尚华剑,居民。申请人孙桂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培培、尚华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赵培培所有的苏C×××××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25000元)。二、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尚华剑所有的苏C×××××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2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