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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苏云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苏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00259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苏云,连云���诚锐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夏振国,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苏云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亚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盛锋,被告人高苏云及其辩护人夏振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7日至5月13日间,被告人高苏云以伪造的七张总额为580万元的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先后向王某借款300万元,向赵某借款50万元,后被告人高苏云将3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拒不归还。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苏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苏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苏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高苏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高苏云于2014年4月17日、4月28日、5月5日三次共计向王某借款200万元,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被告人高苏云构成自首;3.被告人高苏云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高苏云的诈骗数额应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是:1.被告人高苏云主观恶性大,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2.被告人高苏云不构成自首;3.被害人王某第一次被骗取的100万元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高苏云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350万元;4.被告人高苏云将所骗取得资金用于刷卡套现部分的本金与利息应当追缴,用于家庭生活的赃款应当责令家庭成员退赔,偿还债务部分的款项也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高苏云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至5月13日间,被告人高苏云以做承兑汇票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可以提供承兑汇票抵押,先后于2014年4月17日、4月28日、5月5日、5月13日四次共计骗取王某人民币289.45万元,骗取赵某人民币47万元,并以伪造的七张总额为580万元的承兑汇票作为抵押,被告人高苏云将骗取的336.45万元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至今拒不归还。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高苏云的供述,证明她之前做倒卖承兑汇票业务亏损了200多万,后来借高利贷还账,漏洞越补越大,借很多人的钱都到期了,为了还账她就以做承兑汇票业务需要资金周转,并且可以提供承兑汇票抵押,向王某、赵某借款的。2014年4月17日他第一次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实付98.7万元),她用其中的97.4万元购买了一张真的交通银行100万元的承兑汇票抵押给了王某,她和王某把承兑汇票放在信封里封死,然后放在她办公室的保险柜里,保险柜的钥匙交给王某掌管。当天下午她欠别人的钱到期了,她私自用备用钥匙打开保险柜,把承兑汇票取出来卖了。4月28日、5月5日她又先后两次向王某借款共计100万元(实付96.75万元),王某要求她提供承兑汇票抵押,她就想到通过网上购买假的承兑汇票抵押给王某,她通过网上联系了一个长沙的女的购买假的承兑汇票,双方约定费用是3万元,联系好后,她让朋友��绪杰到长沙把假票取了回来,一共是七张票面金额580万。由于又有人向她要债,她于5月13日再次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实付94万元),向赵某借款50万元(实付47万元),并用七张假的承兑汇票做了抵押,她从王某、赵某处借来的钱都被她还债了,现在没有能力退还。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份,他通过赵某认识了高苏云,高苏云说她做企业承兑汇票业务,需要资金周转,向他借钱,能够提供承兑汇票抵押,并支付月息三分,他就同意了。高苏云20**年4月17日第一次借了他100万元(实付98.7万),并提供了一张出票行为交通银行的承兑汇票作抵押。他们把承兑汇票装在信封里密封并放进了保险箱,密码由高苏云掌握。一个星期后,高苏云说企业要用这张票,可以用别的承兑汇票换回这张票,他同意了。后来高苏云在4月28日、5月5日又分别向他借款50万元(实付96万),他要求高苏云尽快提供承兑汇票抵押。第四次是在5月13日,高苏云向他借了100万元(实付94万元),并提供了七张580万元假的承兑汇票抵押,是对四次借款300万元一起抵押的。当时高苏云、王绪杰在场,高苏云介绍王绪杰是王总,然后王绪杰从包里把七张承兑汇票拿出来,他们开始密封票并放到保险箱里。后来高苏云到期没能按时还款,他们取出七张580万元承兑汇票到银行经验票发现是假的,就报警了。3.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明他在2012年夏天通过江苏银行的人介绍认识高苏云,2014年5月份,高苏云以做承兑汇票业务需要钱为由向他借款50万元,并用承兑汇票给他抵押,还说借王某的300万元也是用承兑汇票抵押的。5月13日,他打给高苏云47万元,5月20日到期高苏云还他50万元。到期后高苏云没有还款,一拖再拖,到6月12日上午,他们到东方银行验票,说是假票���他们就跟银行的人一起到经侦大队报案了。他听说高苏云还欠别人500多万元。4.未出庭证人王某甲的书面证言,证明他和高苏云认识了十几年了,2014年5月份的一天,高苏云打电话给他让他帮助去长沙拿票,他到长沙在一个宾馆拿到票就回来交给了高苏云,第二天或者第三天上午,他到高苏云办公室,高苏云说一会有银行的人来要把票存起来,她们王总出差了,需要有人签字,让他代替王总签一下字,他就同意了,后来来了一个男的,把票看了一下,高苏云说王总你也签个字,他就签了,高苏云还说需要三个人在场才能拆封,然后他我就回家了。他没有借过高苏云3**万元。5.未出庭证人马某的书面证言,证明2014年4月,别人抵给他一张100万的承兑汇票,4月17日高苏云联系他想买这张汇票,双方谈好97.4万,后来高苏云带着一个王总过来,他就把票卖给了高苏云。4��17日高苏云打电话说要把票退给他,贴现97.05万,他按照高苏云要求把钱打给一个叫李某的中行卡和一个叫沈某的农行卡上。6.未出庭证人朱某、李某、臧某、周某、李某、李某、滕某的书面证言,证明高苏云分别向他们借款或借用他们信用卡套现的情况。7.书证:(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高苏云的自然情况本案的发破案情况。(2)高苏云向王某、赵某出具的借条、七张假的银行承兑汇票,证明被告人高苏云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抵押骗取被害人王某、赵某资金情况。(3)连云港东方农商银行、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出具的证明,证明高苏云用于抵押的四张承兑汇票为克隆票。(4)被告人高苏云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人高苏云向滕某、臧某、周某等人借款情况。(5)被告人高苏云银行卡明细表,证明高苏云向王某、赵某借款的��际数额为336.45万元。(6)王某某、李某等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高苏云向他们还款情况。(7)克隆票封装信封、档案袋,证明被告人高苏云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情况。对被告人高苏云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苏云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假借做承兑汇票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被害人借款达三百余万元,并提供了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抵押,所得款项被其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被骗款项至今未能偿还,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辩护人提出的第3、4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第1、2点代理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法予以采纳。对该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第3点代理意见,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但对被告人高苏云的诈骗数额,本院将依据事实认定。对该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第4点代理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苏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苏云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苏云诈骗数额为350万元,经查,被告人高苏云在案发前实际诈骗的数额为336.45万元,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高苏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苏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苏云的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人民币289.45万元;退赔被害人赵某某损失人民币47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利东人民陪审员  李素云人民陪审员  江树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