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四根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动迁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四根,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动迁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吴江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吴四根。被告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动迁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凌健,主任。原告吴四根诉被告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动迁办公室房屋拆迁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四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四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