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周丽琴与孙小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周丽琴。委托代理人许月琴,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弨,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小云。委托代理人吴如江,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明月,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周丽琴与被告孙小云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杰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周丽琴于2015年7月10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丽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