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董事长。被执行人熊鹏,农民。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2012)攸法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熊鹏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攸法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致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