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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郑玉鑫与吕志敏、陈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鑫,吕志敏,陈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224号原告:郑玉鑫。委托代理人:应露。被告:吕志敏。委托代理人:林洸。被告:陈朝霞。本院审理原告郑玉鑫与被告吕志敏、陈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玉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玉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郑玉鑫负担。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