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32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4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江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