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银凤、成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银凤,成合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243号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付银凤,农民。被告成合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银凤、成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凌云人民陪审员 马远超人民陪审员 刘 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士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