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陆滨与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滨,戴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05号原告:陆滨,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生,住蒙城县。被告:戴飞,男,汉族,1982年6月5日生,住蒙城县。原告陆滨与被告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红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陆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1年6月3日,戴飞向陆滨借款4500元并书写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月息3%。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戴飞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1000元。2015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戴飞的存款11000元,同日,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协助本院冻结了戴飞的存款11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戴飞偿还45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规定,其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飞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陆滨人民币4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3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共计155元,由被告戴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