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二红、张策策等与蒋云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77号申请人郭二红,农民。申请人张策策,农民。申请人张笑然,学生。法定代理人郭二红,系申请人张笑然之母。被申请人蒋云辉。申请人郭二红、张策策、张笑然因与涉事故的车牌号为冀E×××××重型货车所有人蒋云辉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且接事故处理单位将于五日内解除对事故车辆扣押的告知,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云辉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郭二红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蒋云辉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重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郭二红、张策策、张笑然负担,申请人郭二红、张策策、张笑然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赵胜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周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