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彦锋与王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锋,王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李彦锋,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8月2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系安康市新华书店职工。委托代理人陈磊,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汉族,约34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金州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锋与被告王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锋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三十五元,由原告李彦锋承担。审 判 长 成乃谊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