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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祝德兴与杨小青、阮彩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德兴,杨小青,阮彩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祝德兴,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杨小青,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阮彩绿,女,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德兴与被执行人杨小青、阮彩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先分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