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潞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翠玲诉秦超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翠玲,秦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631号原告申翠玲,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会山底村038号,农民。被告秦超,女,28岁,汉族,住潞城市天元小区2号楼3单元101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翠玲诉被告秦超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翠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翠玲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翠玲负担。审判员  吉九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