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薛耀红与吴堡县张家山镇景家山村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薛耀红,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堡县张家山镇景家山村民委员会(现并入吴堡县张家山镇白洛现村)。法定代表人薛世兵,又名薛探兵,系该村村主任。薛耀红与吴堡县张家山镇景家山村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吴堡县张家山镇景家山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之前清偿薛耀红铲车工时费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23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诉讼保全费250元,共计人民币462.5元,由薛耀红负担。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划拨吴堡县张家山镇景家山村民委员会(账户名:张家山镇财政所村财乡管:账号2710091101201000000151)存款23245元,并已兑现于薛耀红人民币23000元,交纳执行费2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