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生诉被告李雪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生,李雪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张德生,男,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李雪松,男,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住所地辽中县中心街。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街厦佳苑7号。原告张德生诉被告李雪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红云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9日,被告李雪松雇佣的司机杨海龙驾驶黑XXX**号货车取货倒车时将原告所有的厂房撞倒,造成房屋损坏,此案经辽中县交通队认定被告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就损失问题原被告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及材料费共计8万元,因被告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列其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不是被撞厂房的所有人,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红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