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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申请肖守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行,肖守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负责人易展鸿,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肖守益,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车牌为湘N6HY**的抵押小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小车下落及相关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