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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米锋与刘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锋,刘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米锋被执行人刘资申请执行人米锋与被执行人刘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的(2011)蒙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24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蒙阴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1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95元及诉讼费、损失等,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被执行人刘资向本院缴纳欠款5821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蒙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