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卢干初与许包军、广东美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干初,许包军,广东美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卢干初,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许包军,男,住中山市。被告:广东美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许华军。原告卢干初诉被告许包军、广东美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干初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干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为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铭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