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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6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国荣与周鹰志、柯敬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荣,周鹰志,柯敬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183号原告陈国荣,男,1962年4月3日出生。被告周鹰志,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柯敬红,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代表人柯绿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荣与被告周鹰志、被告柯敬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荣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荣以需要调查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调取新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苏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清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