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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铁力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瑞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赵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04-4号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赵瑞民,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瑞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铁商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证券开户信息,除扣划其在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900.00元外,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铁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