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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催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郑州恒信达铝业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恒信达铝业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催字第00074号申请人郑州恒信达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广军。申报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岱民。申请人郑州恒信达铝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30300051/2241229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27日,出票人江苏澳洋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西澳洋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张家港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郑州恒信达铝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邓 月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钱满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天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