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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丁光柱与赵立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光柱,赵立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99号原告丁光柱。被告赵立锁,年龄不详。原告丁光柱与被告赵立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光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立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光柱诉称,被告在中原红四方承建建筑工程时,原告应邀去工地做瓦工。一开始,被告结算工资正常,唯有2012年2-4月三个月工资未能支付,原告多次上门催要,被告不给,后说已经付过,此事经化工园管委会处理,原告也口头承认欠原告工资款,但一直未予兑现。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赵立锁偿还工资和利息计133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杨昌佑等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欠其工资10000元。被告赵立锁未答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2仅能证明2012年2-6月原告与其他几人曾在被告处务工,此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本院均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述称,2012年,被告在中原红四方承建建筑工程时,原告应邀去工地务工。其中有2012年2-4月三个月工资未能支付,原告多次上门催要和经化工园管委会处理,均无果。原告遂于2015年2月2日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证明一份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丁光柱诉请被告赵立锁给付2012年下欠2-4月工资,因其没有提供被告欠其工资10000元的有效证据,故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光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丁光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人民陪审员  崔冠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