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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祖祥、马秀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祖祥,马秀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宁县解放路。法定代表人林许初,该联社董事长。被告李祖祥,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被告马秀群,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系李祖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祖祥、马秀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减免。(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