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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淄博鼎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鼎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390号原告:淄博鼎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夏家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宏,总经理。被告: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法定代表人:史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鼎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鼎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