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淄博鼎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鼎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390号原告:淄博鼎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夏家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宏,总经理。被告: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法定代表人:史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鼎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鼎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