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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冬冬、吴国香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冬冬,吴国香,马思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59号申请人:李冬冬,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申请人:吴国香,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马思彤,女,200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理人:吴国香,系马思彤母亲。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申请人李冬冬、吴国香、马思彤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年李冬冬、吴国香、马思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冬冬赔偿吴国香: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自行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1500元,已于2015年7月13日履行完毕;二、李冬冬赔偿马思彤: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营养费300元,已于2015年7月13日履行完毕;三、李冬冬、吴国香、马思彤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