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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沈胜与徐莉、徐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沈胜委托代理人侯宝奎,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明哲,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莉。委托代理人聂慧婕,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委托代理人杨涛,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达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哲霖,该公司业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胜诉被告徐莉、徐志、第三人天津达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雅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