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庄万良、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庄万良,余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10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负责人孙炳章,行长。被告庄万良,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余兰,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庄万良、余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诉争纠纷,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为21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丽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