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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善明与刘德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明,刘德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29号原告:王善明。被告:刘德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明诉被告刘德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善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善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王善明担。审 判 长 颜 林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余夕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