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衣佩庆与安晓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佩庆,安晓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衣佩庆,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晓瑜,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衣佩庆与被执行人安晓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晓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晓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