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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审监行申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济儒、唐铎世等与广东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济儒,唐铎世,广东省司法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行申字第2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济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铎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司法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再审申请人唐济儒、唐铎世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司法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8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济儒、唐铎世申请再审称,依照宪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广东省信宜市公证处的公证已经触犯了宪法和国家法律,公证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求:1、撤销本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886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2、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将违法者绳之以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和第四十条关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关于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和公证机构复查、行业协会处理投诉及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三种法定的争议处理途径。唐济儒、唐铎世认为公证有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采取上述处理途径解决;其还要求广东省司法厅将违法者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超出了广东省司法厅的职责范围,也非行政诉讼的审理范畴。一、二审判决对唐济儒、唐铎世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唐济儒、唐铎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济儒、唐铎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玉宇代理审判员  王 凯代理审判员  黎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镜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