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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玉陈与胡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陈,胡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陈,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志锋,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陈与被执行人胡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志峰已将(2013)山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