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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11号原告马××,天津市津淼净水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汪××,天津市振津集团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瑞本裁定所附法律文书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