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恢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立勇与马超、殷月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勇,马超,殷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67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勇。被执行人马超。被执行人殷月。王立勇与马超、殷月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00228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2015年8月4日王立勇依据(2015)建民初字第00228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超、殷月依照民事判决书内容给付本金及利息。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超,殷月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扣留北至那个人音乐的工资收入2000元,共1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申请执行(2015)建民初字第00228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收取50元,由被执行人王立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长征审 判 员 任凤国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