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纪某与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纪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暴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6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暴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纪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3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纪某发现被执行人暴某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