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桑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78号原告桑某,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俊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桑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向国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