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丁锋利与李文里、丁红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矿区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锋利,李文里,丁红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矿区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45号原告:丁锋利,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文里,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丁红敏,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矿区服务部,住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锋利与被告李文里、丁红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矿区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丁锋利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锋利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锋利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