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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5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周淑妹与天津宝盛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妹,天津宝盛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789号原告周淑妹,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宝盛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133号。法定代表人王广,总经理。原告周淑妹与被告天津宝盛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淑妹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3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旭东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