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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7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三宝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浙江天三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37-2号原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胡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淑萍,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三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高枧乡方下洋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跃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三宝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2元,由原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彦民代理审判员  张雷清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雪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