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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行非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张玉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山行非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韶光,主任。被执行人:张玉萍,女,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区住建委向本院申请执行(蚌山住建)罚决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3月13日,被执行人张玉萍擅自将龙湖一品10号楼2单元705室的户门向走廊通道外移,扩占公用部位1.44平方米,违反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4年11月13日,区住建委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蚌山住建)罚决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玉萍处1000元罚款。被执行人张玉萍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区住建委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提供了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蚌住建)罚决字(2014)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等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查明,区住建委作出的((蚌山住建)罚决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了被执行人张玉萍,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区住建委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区住建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区住建委作出的((蚌山住建)罚决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符合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被执行人张玉萍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的申请。被执行人张玉萍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1000元及加处罚款980元缴纳至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卫东审 判 员  寇学年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