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杨选建、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3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华东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杨选建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海法温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债权参与了“长能29”轮拍卖价款的分配,受偿751004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 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临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