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民一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吕银诉被告黄立洋、袁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吕银,黄立洋,袁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1292号原告:张吕银,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建西村洗云居15-3-11,身份证号码:3404051963********。委托代理人:宋凤祥,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立洋,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席楼社区黄老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21241976********。被告:袁慧,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231971********,系被告黄立洋妻子。原告张吕银诉被告黄立洋、袁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吕银诉称:原被告之间因运输、买卖煤炭生意相识,相互信任。2012年初,原告分别运输煤炭合计约1179.96吨(每吨价格630元)至被告处,总价款合计743374.8元。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在不同时间,被告分9次汇款合计685000元,到2013年7月31日最后一次付款后仍剩余56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主动还款,至今无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6400元。被告黄立洋、袁慧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被告黄立洋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张吕银现金641400元整。该笔欠款为此前被告购买原告运送的煤炭所欠。此后,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被告分9次汇款给原告,合计为585000元,用于偿还此笔债务,尚欠原告56400元,经原告催要没有归还。另查明,被告黄立洋与被告袁慧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出现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的认定,由原告举证被告身份证及户籍信息表、欠条、被告还款记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原告该笔债权应当予以保护。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对该债务予以清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立洋、袁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吕银欠款56400元。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黄立洋、袁慧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宇审判员 刘继业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