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复执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有建诉被执行人王奎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建,王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复执字第0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建(曾用名张友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0********,汉族,农民,住沛县安国镇张双楼***号。被执行人王奎华,男,1963年5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3********,汉族,农民,住沛县安国镇张双楼村*组。申请执行人张有建诉被执行人王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沛朱民初字第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奎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张有建借款本金190000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5570元,由被告王奎华负担。因被执行人王奎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有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张有建的申请,依法委托徐州华信房地产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王奎华所属位于沛县安国镇双楼工业园区内18间厂房及大门口两间房屋、西面两间房屋、围墙等固定建筑物(不包含变压器平台)补充评估,并出具了徐华信估(2013)司鉴字第0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徐华信估(2014)司鉴字第006号房产估价报告书,评定上述房地产价值合计485603元(不含土地价值)。本院依法委托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王奎华所有的一台S7变压器(100KvA,产品代号:IB710.308,出厂日期:2000.10)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沛价证发(2013)08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评定价值为6000元。上述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对涉案房地产及变压器进行整体拍卖。经本院依法定程序进行三次拍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最终流拍价格为355634.40元。申请人张有建同意以最终流拍价355634.40元购买涉案房地产及变压器,本院依法裁定将涉案财产出卖给张有建,归其所有。执行中查明,张有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案件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1470元、评估费8000元,合计13570元。涉案房产在诉讼过程中先后被郭有华和张有建申请查封,经申请人郭永华和张有建协商,并达成分配协议。张有建在该案中分得执行款161500元。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有建与被执行人王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完全有效执结,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沛朱民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先忠执行员 王帅星执行员 王为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孟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