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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受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招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受初字第4号起诉人陈招娣。2015年7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招娣递交的诉洪惠珠、李增强、维美纺织公司的起诉材料,诉请被起诉人重新计算工龄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起诉人所起诉的相对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原则。综上,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招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人民陪审员  陈建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夏叶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