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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咸阳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秦民初字第018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2月27日向秦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秦都法院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8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