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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张炎与任张炎、马兰群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张炎,马兰群,杭州华友电缆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通用锡业有限公司,杭州先进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738号原告: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秀花。委托代理人:丁烽,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燕鸣。被告:任张炎。被告:马兰群。被告:杭州华友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辉。被告:杭州富阳通用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军平。被告:杭州先进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祖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张炎、马兰群、杭州华友电缆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通用锡业有限公司、杭州先进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6元,减半收取70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68元,由原告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成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