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560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万敬堂与张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敬堂,张宗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560号附1号原告万敬堂,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张益奎,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宗昌,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敬堂与被告张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敬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万敬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华丽人民陪审员 周小蓉人民陪审员 冉启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凡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