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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560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万敬堂与张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敬堂,张宗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560号附1号原告万敬堂,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张益奎,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宗昌,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敬堂与被告张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敬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万敬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华丽人民陪审员  周小蓉人民陪审员  冉启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凡洙 关注公众号“”